1. 住建廳印發《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的指導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發佈日期:2022年10月20日     作者: 信息員     瀏覽數:302    分享到: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推行工程總承包,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入推動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規範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行爲,合理確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形式是確保真正實現設計、採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勞動生產效率;有利於確保質量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推動工程總承包市場健康發展。爲進一步完善我省建設工程計價體系,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活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合理確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形式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原則上採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以單位指標報價的可視爲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通常用於項目中建設場地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巖土工程條件不明或發包人要求不明確等有較大調整風險的分部工程項目。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總價部分佔比原則上應超過合同價的50%

            (二)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分擔應參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川建造價發〔2021〕302號)執行。

            二、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

            (一)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包括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

            (二)工程費用包括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的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暫估費用。建築工程費是指用於建築物、構築物、橋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設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除本指導意見中的安裝工程費以外的通用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費是指需要採購或自制設備和爲生產準備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費用,不包括應列入建築工程費的建築設備的價值。安裝工程費是指用於設備購置費中對應的設備、工器具、交通運輸設備、生產傢俱等的組裝和安裝,以及配套工程安裝而發生的全部費用。暫估費用包含暫估價工程、貨物。

            (三)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一般包括設計費、暫估價工程服務費、土地及佔道使用補償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工程保險費和其他專項費等。設計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於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初步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竣工圖編制費和專項設計費。暫估價工程服務費是指承包人對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進行招投標管理、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或者提供相應配合服務所需的費用。土地及佔道使用補償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建設期間因需要而用於租用土地使用權或臨時佔用道路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用於土地復墾、植被或道路恢復等的費用。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是指建設項目爲達到工程開工條件所發生的場地平整、對建設場地遺留的有礙施工建設的設施進行拆除清理的費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於服務於總承包而未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生活設施等建(構)築物的一次建造、維修、一次拆除的攤銷或租賃費用,以及鐵路、碼頭、貨場的租賃等費用。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於未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工程檢測、設備檢驗、聯合試車、聯合試運轉、試運行及其他檢驗檢測的費用,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含由發包人委託的檢驗檢測費用。工程保險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項目建設期內對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人員、財產、車輛保險費。其他專項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項目建設期內,用於本工程的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苗木遷移、測繪等發生的費用。

            (四)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爲工程總承包項目預備並在合同中約定的用於項目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以及市場價格變化等而增加的,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基本預備費是指由於工程實施中不可預見的工程變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災害處理、地下障礙物處理、超規超限設備運輸等可能增加的費用。價差預備費是指爲在建設期內利率、匯率或價格等因素變化而預留的可能增加的費用。

            三、項目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項目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能力的單位編制。

            (一)項目清單編制

            1.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的名稱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報內容的項目明細

            2.項目清單依據發包人要求和本指導意見,按照不同發承包階段的發包範圍和內容,確定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可參照現行建設工程計價、計量規範(標準)編制;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依據現行建設工程計價、計量規範(標準)及其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編制。

            3.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項目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不得將其視爲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

            4.項目清單價格宜採用全費用綜合單價。全費用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項目費(清單單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其他措施項目除外)、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以及約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5.工程總承包費用中的稅金是指根據國家規定應納增值稅及其在此基礎上計算的附加稅,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計稅方式,發包人對投標人投標報價計稅方式有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二)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應參照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相關工程造價數據庫、造價指數指標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有關計價依據編制,不得作爲競爭性費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批覆的投資概算中對應項目的概算總額。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公佈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的全部內容(清單項目價格組成除外)。

            1.工程費用根據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發包人要求等文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2.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根據建設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後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計方案審定後發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範圍計列。設計費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階段、設計深度和工程特點,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設計費,按市場調節價編制。暫估價工程服務費按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土地及佔道使用補償費根據工程情況計列。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根據工程情況計列,不包括已列入工程費用中的施工企業臨時設施費。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根據工程情況計列。工程保險費根據工程情況計列。其他專項費根據工程情況計列。

            3.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參照現行的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編制方法計列,應扣除發包人計列的預備費

            四、投標報價編制

            (一)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澄清或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本企業積累的同類或類似工程的價格,按照發包人給定的項目清單格式和要求自主報價,形成價格清單,但不得低於項目成本

            價格清單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或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項目報價明細。

            (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投標人須按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應符合招標文件及現行建設工程計價、計量規範(標準)及相關配套政策文件規定。

            (三)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佈的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填報。

            (四)發包人對投標人投標報價計稅方式有要求的,投標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執行;發包人無要求的,投標人應將應納稅金計入項目清單價格,匯入投標總價。

            五、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採用總價合同或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或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不予調整

            (二)工程費用調整

            1.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調整的情形主要是:(1)由於發包人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變化;(2)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3)因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規定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4)不可預見工程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費用變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變化。具體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應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單價部分,全費用綜合單價依據國家現行計價規範(標準)及相關配套政策文件,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調整方式。

            3.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的調整方法主要有價格指數調整法或者價格信息調整法。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指因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波動等影響成本變化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指數、權重和調整方式進行調整的方法。價格信息調整法是指人工費、主要工程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使用費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時,按合同中明確的可調整的人工費、主要工程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使用費的基準價、風險係數、單位含量指標、調差計算公式約定進行調整的方法。

            (三)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根據合同約定調整。

            (四)工程變更

            1.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是指發包人變更合同中“發包人要求”或招標文件發佈時提供的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的設計方案,應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2.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價格按合同約定調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導致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並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4.設計變更應經發包人審批通過後實施,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因承包人設計錯誤造成的設計變更,導致費用增加的,費用不予以調整;導致費用減少的,應按實際予以調減

            5.針對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優化設計、深化設計、設計優化按如下方式進行調整:在滿足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進行的優化設計、深化設計及設計優化,其盈虧均由承包人承擔;如需要改變“發包人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認爲可以節約成本,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或其他利益,經發包人指示變更的,應對承包人合理化建議形成的利益雙方協商分享,同時調整合同價款。優化設計是指承包人從滿足發包人要求的衆多設計方案中選擇最佳設計方案的設計方法。深化設計是指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進行的細化、補充和完善,滿足設計的可施工性的要求。設計優化是指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進行的改善與提高,並從成本的角度對原設計進行排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本,是對原設計的再加工。

            6.若工程變更引起其他變化,按合同約定執行。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支付

            1.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人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及中小企業款項的支付應符合現行相關政策規定。

            2.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可採用裏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合理設置裏程碑節點及對應支付比例。

            3.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可採用裏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約定時間辦理過程結算支付。

            4.以上裏程碑形象節點或過程結算間隔時間原則上不應大於二個月。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支付承包人預付款的比例按簽約合同價〔扣除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或年度資金計劃計算,不得低於10%,不宜高於30%

            六、結算編制與審覈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應按照有關計價依據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和審覈,合同工期較長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過程結算的節點。採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結算和決算審覈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可調整部分進行審覈,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的總價部分不再另行開包審覈。

            (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未進行或者未完成審計爲由,拖延辦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

            七、其他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清單和計價表應採用統一格式(詳見附件)。

            (二)各地在執行本指導意見中出現的疑問,請及時向我廳反映。發承包雙方對工程總承包合同存在爭議的,可提請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PC項目造價管控、計價分歧、合同糾紛、索賠與結算審計疑難問題越來越引起各市場主體的高度重視。EPC設計變更、人工材料漲價、計價糾紛、結算糾紛、工程款糾紛等等各類EPC項目造價問題嚴重困擾着各參建方,如何在造價層面予以防範?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以及產生糾紛後如何有效處理?EPC項目工程造價有哪些新特點?EPC合同糾紛的計價與結算有哪些熱點與難點問題?如何確定EPC項目造價?這都是在EPC工程實踐中亟需掌握的重中之重。


            來源:建築工程信息公佈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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